大连辖区期货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辖区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辖区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职业责任、竞业准则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大连市期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大连证监局、协会的监督与自律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辖区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辖区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以专业的技能, 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 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
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 合规执业
第九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大连证监局的规定,遵守协会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其他资产;
(四)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
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相关方利益。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 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 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竞业准则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辖区期货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十九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 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三) 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 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机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六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三条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职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 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大连证监局、协会报告。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 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 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督及惩戒
第二十七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约。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约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大连证监局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惩戒并及时移送大连证监局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人保证遵守以上公约内容,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业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大连市期货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并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