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期货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经2021年6月17日大连市期货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市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服务和传导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大连市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根据《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 协会会费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经批准成为协会会员的单位,每年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协会普通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大连设立并依法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年会费收缴标准为5000元。
第七条 协会理事、监事单位年会费收缴标准为8000元。
第八条 协会副会长、监事长、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在大连设立并依法从事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服务机构)年会费收缴标准为10000元。
第九条 协会会长单位年会费收缴标准为15000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内出现会员类型调整的,年会费按孰低原则缴纳。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时间
协会年会费由会员单位在每年7月缴纳。会员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年会费应自入会申请获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协会会费收缴专用账户缴纳会费。协会向会员开具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收缴通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二)逾期十二个月以上的,且未提前说明原因并得到协会同意,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