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辖区期货居间人(以下称居间人)的执业行为,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是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开展期货居间业务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居间人是指与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本公约所称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大连的期货公司及异地期货公司在大连设立的期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居间人应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 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居间人定义及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
(二)居间人行为准则;
(三)居间人基于客户利益上的禁止行为;
(四)居间人信息查询方式;
(五)向客户提示居间人领取佣金返还;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居间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 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机构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
(二) 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
(三) 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臵等业务手续;
(四) 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
(五) 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
(六) 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七) 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居间人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发生违反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居间人不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解除居间协议。
第十一条 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协会应根据收集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居间人诚信档案,并根据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人保证遵守以上公约内容,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业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大连市期货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并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