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期货业协会会员诚信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辖区期货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提高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诚信意识,优化公平竞争的诚信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辖区期货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夯实辖区市场稳定发展的诚信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依据《大连市期货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依法规范经营,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自觉维护行业形象,有效执行期货市场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各项自律规则以及《大连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资金管理、交易、登记、结算、清算等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规范业务操作,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诚信约定
第五条 会员承诺共同遵守如下要求:
(一)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规范经营,不断提高诚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执业道德教育,建设企业诚信文化,培养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诚信服务的执业操守,塑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形象。
(三)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向投资者销售公开、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等产品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严格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执行,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诚信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诚信建设宣传活动,共同培育大连期货市场。
(五)倡导合规经营,不得违规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
(六)倡导诚实守信,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严禁弄虚作假、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向投资者做获利保证、约定利益分成或与投资者约定共担损失劝诱投资者。
(七)倡导公平竞争,恪守职业道德标准,严禁以大幅度降低手续费、贬损同行或纵容所属员工、营销人员到其他机构现场招揽客户或陪同客户违规开展营销活动等损害同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尊重客户意愿、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采用故意限制客户转户、销户,故意拖延转户时间等不适宜手段违背投资者意愿,不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 倡导团结合作,严禁散布恶意诋毁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唆使或冒充投资者进行针对同行的恶意投诉。
(十) 倡导同业互助,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自觉维护大连辖区期货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大连证监局、协会进行的各项检查和对投诉或举报内容的调查与核实,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资料,自觉接受大连证监局的监督。
第七条 凡会员出现违背诚信公约上述行为的,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协会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惩戒或向监管部门专项报送。
第八条 会员投诉与举报内容应真实客观,对于恶意的投诉举报,协会不予受理并有权追究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会员对处分如存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未加入协会的期货经营机构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